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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签名卖房反悔构成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小王家里有多套房子,看到房市成交量较好,便想要出让名下其中一套房子。李先生正准备买房,两方便签订了买卖合同,小王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小王代替妻子王女士签了名。小王收了李先生定金五万元。后小王以自己妻子王女士不知情、不认可该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小王告到了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王与李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小王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权人即妻子王女士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妻子亦未追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小王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区法院经过审理,判令小王双倍返回李先生定金10万元。

法律依据

 

 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