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隐名购房,应归谁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想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一套济南的住房。可因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又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她的好朋友本地人刘某商量,想以刘某的名义贷款购房,刘某表示愿意。张某觉得刘某与自己关系很好,所以并没有和刘某签订任何协议。但是4年以后刘某不顾朋友之义,起诉至法院,声称自己以50万元的价款购买的房屋,曾以口头约定借给被告张某使用,后索要多次,张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令腾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生活中常见的顶名购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张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是其能够证明刘某的买房行为是受张某的委托而为的,也就是房屋的名头虽然是刘某的,但是张某是实际出资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和银行收贷收据存根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行为,这样张某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才能确认张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