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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万某夫妇将某店面出售给占某明,双方签订《买卖店面房协议》。协议签订后,占某明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店面,万某夫妇也将店面产证原件交给占某明。后因万某夫妇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占某明遂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诉讼期间,万某夫妇与第三人王某等人恶意串通,以将原始产证挂失又补证的方式将案涉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占某明认为万某夫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万某夫妇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万某夫妇将店面出售给占某明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并以挂失原始产证的方式将诉争店面办理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其违约行为显属恶意,且情节十分恶劣。而第三人明知案涉店面为他人占有使用,且店面权属纠纷正在诉讼中,仍配合万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亦属恶意。万某夫妇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万某夫妇与第三人的店面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出卖人受利益驱使,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恶意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房屋已出售并被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仍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亦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买受人的利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