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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五法定继承人,遗产房产应该归谁.docx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年过四十的老朱系独生子,一直未婚未育,其父母亲老李、老刘分别于2013年、2015年去世,老李、老刘的父母亲亦均早已过世。2022年2月,老朱突发疾病在家中晕倒,被其表姐小梅、表弟小波发现后,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老朱住院期间,小梅、小波为老朱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22年3月,当地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老朱父母已去世,其未婚无子女,无其他直系亲属,由于老朱重病昏迷,经其表弟小波申请,同意指定小波为老朱的监护人。之后,老朱因病情恶化去世,老朱去世后,小梅、小波共同为老朱处理了丧葬事宜。

老朱母亲名下有一套农转非开发所得房屋(建筑面积67.07平方米),平时由老朱独自居住,因老朱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留有遗嘱,小梅、小波遂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民政局担任老朱的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梅、小波为老朱支付医疗费,处理丧葬事宜,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老朱的遗产管理人。老朱生前住所地民政局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权威性高且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对小梅、小波申请民政局担任老朱遗产管理人的申请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案涉房屋应由老朱继承。老朱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未婚且无子女,无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小梅、小波作为老朱的表姐、表弟,对老朱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波、小梅继承。该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关于遗产处理的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旨在保障被继承人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本案中,小梅、小波对老朱并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二人基于亲情观念,主动负责老朱的生养死葬,因此,法院在综合审查本案证据后,认为小梅、小波对老朱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遂判决案涉房屋由二人继承,对其表姐弟自愿扶助、关爱家庭成员的行为予以肯定和鼓励,弘扬帮扶困弱、互相扶助、团结友爱的正能量和中华民族所倡导的传统美德和良好家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