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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需要在明确的遗产范围内进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某1系赵某某之长子,小李某1与陶某某系夫妻关系,小李1系小李某1之子,小李2系小李某1之女,小李某1于2014年XX日去世。

庭审中,经法院询问:一、赵某某主张其在本案中要求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系小李某1,涉案房屋系小李某1翻建自己与丈夫的房屋而来;赵某某除小李某1外还有其他子女,未在本次诉讼中。经法院释明,赵某某仍坚持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二、赵某某主张其要求确认个人物品和家具系本人所有,不属于小李某1的遗产;三、赵某某无法提供小李某1名下银行存款的财产线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赵某某主张位于北京市XX北正房东数第一、第二间房屋,以及东厢房两间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上述房屋尚未通过析产确认小李某1的遗产范围,因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赵某某的该项诉求,不宜进行处理。赵某某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赵某某主张置于上述房屋的其个人用品和家具等归其个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某某要求其个人物品、家具等归其个人所有,上述物品及家具不属于小李某1的遗产。亦不宜进行处理,赵某某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赵某某主张继承小李某1的银行存款暂计20000元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亦未提供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证据及相关线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被告亦否认小李某1名下有银行存款。因此对赵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也不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