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章某与赵某夫妇共生育俩女即赵C、赵A,赵B系赵C之子。1998年,章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因章某所有的A房屋(建筑面积14.93平方米)属拆除之列,同意章某安置在B房屋(建筑面积50.01平方米),由章某支付房屋差价款33065元.此后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6月,赵某死亡并被注销户口登记。
2022年2月24日,章某(甲方、赠与人)与赵B(乙方、受赠人)签订《祖孙赠与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名下B房产无偿赠与乙方。2022年3月3日,章某、赵B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将B房屋所有权由章某转移登记至赵B,登记原因为“买卖”。为此,章某与赵B签订《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合同约定转让成交价为1万元。
赵A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权证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与赵B提交的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符合办理转移登记的要求,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赵A的诉讼请求。赵A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但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上述A房屋原系章某父母遗产,章某曾于1995年就该房产继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1995)南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章某依法继承该房产中的14.93平方米。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章某与赵B签订《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系将章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赵B,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案涉房屋登记于章某名下,但系使用在其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A房屋份额拆迁安置并补交差价而来。章某在与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原房产份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差部分33065元亦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案涉B房屋应为章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去世且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确定遗产并进行处理,先将该房产1/2份额分出为章某所有,剩余1/2为赵某的遗产,由章某、赵C、赵A各自继承1/6。章某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2/3份额赠与赵B,系其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合法有效;其处分赵C所占1/6的份额,已由赵C认可,亦对赵C发生效力。赵A从未认可章某对案涉房产的处分行为,章某与赵B之间的赠与合同对赵A不发生效力,章某、赵B及赵C应配合赵A将案涉房产1/6的份额登记至赵A名下。至于赵A与赵B就使用共有案涉房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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