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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不得额外附加不合理条件增加购房人负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王某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付,置业公司应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案涉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王某前往收房时,得知置业公司委托了物业办理交房事宜。王某因没有按照《交付流程单》要求预交一年物业费,物业拒绝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王某。王某遂起诉要求置业公司协助办理交房手续,并要求置业公司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2021年9月27日,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钥匙及附件物交给王某。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委托交房的物业公司将预交一年物业费作为向王某交付房屋钥匙的前置条件,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王某的经济负担,亦违反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房屋交付的约定,导致案涉房屋实际未完成交付,置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置业公司向王某协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交付钥匙,并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272.68元,处理正确,故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后置业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

【典型意义】

按约交付商品房是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受到法律与合同的双重约束,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在交房时附加合同未约定或不合理的条件,增加购房人负担。本案就是因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时,物业将预交物业费作为不当交房条件所引发的纠纷。开发商与物业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实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亦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本无可厚非,但将预交物业费作为交房前置条件,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且有违诚信原则,购房人有权拒绝。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和条件进行交房,不得将预交物业费或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等作为交房的附加条件。本案判决对于促进开发商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商业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