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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王某诉李某甲、李某乙、第三人某银行某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5年,王某通过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丙购买李某甲位于某地的回迁房一处,随后王某一家四口装修入住。2019年11月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李某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李某甲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5月份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甲的孙女、李某丙的女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李某乙名下,5月底李某乙以该房屋在某银行某分行办理贷款抵押,贷款80万元。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房屋恢复登记到李某甲名下,李某甲、李某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涤除某银行某分行的抵押登记。

二、裁判结果:

王某与李某丙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11月。李某甲在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李某丙之间购房合同无效的时间为2019年11月,可见李某甲在2019年11月之前已经知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给王某。李某乙在王某与李某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其亦清楚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祖孙三人在知晓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情况下仍然将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过户给李某乙,其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李某乙不顾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将房屋抵押,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严重损害购房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李某乙应当将涉案房屋过户回李某甲名下。

第三人某银行某分行虽称不知情涉案房屋已经出售的事实,但是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出于防范贷款风险的考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则、惯例对李某乙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第三人虽提交实地查看照片,但其提交的照片显示的房屋与法院实地查看的房屋户型、装修等完全不同。第三人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存在重大过错,其权益不能优先于依照约定付清大部分购房款且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购房人王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法院判令撤销银行在涉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三、法官说法:

近几年法院审理多起卖房后恶意抵押或者恶意转让的案件,恶意抵押或转让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法院坚持诚实信用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审判理念,坚决打击恶意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也给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敲响警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核实抵押物的产权、现状等情况,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