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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买卖需谨慎 有效情形属例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随着农村地区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因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突出表现为房屋出卖人为获取拆迁利益,以买受方非本村村民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出卖方以双方不存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主张买受方占有房屋系基于借用而非买卖从而要求买受方腾退房屋等情形。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原则上无效,但不排除在例外情形下结合个案情况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案例一:

             合同无效有例外 依规签约受保护

  案情简介:

  1997年,刘某(居民)与孙某(居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将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北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四间以58 000元卖给孙某。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到北京市密云区房地产交易事务所办理了房产卖契登记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还在双方买卖涉案房屋时的农村买卖房屋审批表中加盖了公章表示同意,后孙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并于2013年将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后刘某以孙某于1997年购买房屋时系居民,所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中,首先刘某与孙某于199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孙某即支付全部房款并入住至今,在此后十多年的时间中刘某并未提出异议,孙某已对该房形成稳定的占有关系,并于2013年将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其次,双方买卖农村房屋已经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意并办理了农村买卖房屋审批手续,并经密云区房地产交易事务所办理了房产卖契登记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再有,孙某虽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属于城镇居民,但刘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亦为城镇居民,并不是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活保障并不因其出卖该房屋而受到影响,亦不存在剥夺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故双方于199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维护双方现有的稳定生活状态及平衡双方的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驳回刘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