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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某(卖方)与李某(买方)签订回迁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最终面积为办证实测面积,此面积双方无异议),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1万元,待房产证办下后,王某协助办理过户。现涉案房屋产权证书载明房屋面积为65.87平方米,王某要求李某补全差额面积价款,并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李某诉请要求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未能证明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记载是双方对面积差额进行多退少补,故双方应依约履行,判决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记载内容表明,王某交易时已经知晓房屋预估面积与实测面积可能存在差异,但仍然与李某约定房屋成交价为51万元,而未约定以“面积x单价”作为房价的计算方式,故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51万元系整套房屋价格,与房屋实际面积无关,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