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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需审查,仅凭通知难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王某与王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某,合同约定王某某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除首付款外的剩余购房款。合同签订后,北京市陆续出台新的限售、限贷政策,导致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王某某的贷款资格也受到限制,合同未能如约履行。后王某向王某某邮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房屋出售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定合同应予解除,且以解除合同通知已经到达王某某处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据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政策调整仅是导致履约时间顺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王某主张合同已经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基于合同已经解除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