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设计轻微变更,购房者能否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王某买房时,合同约定房屋为装修交付,房地产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否则王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该户型房屋主卧室空间较小,且窗户的面积较小,房地产公司在装修时拆除了该户型房屋主卧室和阳台的间隔。竣工验收后,王某拒绝接收房屋,并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对个别设计作出轻微变动,不影响安全,且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房地产公司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判决驳回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重大更改,王某无证据证明变动影响其居住安全,不存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严重情形。如王某坚持不同意房地产公司作出上述变动,可要求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答辩意见中亦表示可以恢复原状,王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当,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