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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收了定金又反悔 法院判决定金双倍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支付购房定金,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后,房主拒绝签订售房合同怎么办?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给中介公司出售,约定中介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随后,经中介公司介绍,张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向李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双方约定李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终止售房,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如果李某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给张某。到了售房合同签订之日,李某拒绝与张某签订售房合同,双方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向李某交付定金20 000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李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张某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中介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由李某返还给张某双倍定金40 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中介费损失。

三、典型意义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