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费用,房屋买卖中玩“跳单”——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判支付中介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中介带看房屋后,各方都很满意,但卖家突然说不卖了,买家也说不买了。隔几天,中介却发现买家入住了卖家房屋里。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买家)应支付原告中介费2.5万元。
2022年6月,第三人王某(出卖人)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处房产全权委托给了原告。2022年7月1号,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张某(买家)发送了该房产的相关资料。当天,经双方认真看房和协商,原、被告和王某就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7月2日,原、被告和王某约好去开发商处洽谈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王某的账号,待原告工作人员赶到时,被告告知其不想买,王某亦表示不再出售。
7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询问王某时,王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张某进行房屋交易。
原告因追要中介费未果,前后分别将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王某、张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在涉王某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确认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带被告前往涉案房屋看房,以及绕开原告将房屋出售给张某等事实。原告与王某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由王某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日,张某与王某绕开原告私下就案涉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因案涉房屋系王某向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还未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在开发商处进行交易。
2022年7月2日,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记载为“不动产*购房款”,金额为2574533元。
2022年7月11日,被告与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2574533元,完成更名。
2022年7月12日,张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审理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全部不予认可,辩称不认识原告工作人员,也不认识王某,案涉房屋是由其本人直接在开发商处购买,后又称买房事宜由前夫操办,与她无关,再后来又称原告介绍房屋地址不对。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被告也跟着原告实际查看房屋,原告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使中介得不到报酬,被告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官说法
“跳单”,也叫“跳中介”,是指买卖双方或一方在与中介签署委托等协议、中介按协议提供服务后,买卖双方或一方为逃避支付中介费用,跳过中介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在二手房交易和租房过程中,“跳单”现象频发,其原因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利益驱动,也有中介行业的不规范,是一种严重的违背诚实信用的现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在获得中介服务后,不经中介同意,擅自另行签订合同的,应向其支付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是民法新增加的规定,它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无效,即便中介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跳单”是一种违约,但当事人使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源或者服务,即使绕过了中介机构另行签订合同,中介机构仍然可以向委托方主张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