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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诉的利益,反映当事人运用民事诉讼手段寻求救济的必要性,是当事人获得诉权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只有存在诉的利益的情况下,才有权提起诉讼。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并非义务,出租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并且出租人放弃收取租金并未侵害承租人的权利,故承租人并没有诉的利益。因此,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无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


【案例及索引】洪某英诉夏某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理由: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是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合同权利,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合同义务。原告起诉称被告拒绝收取租金,故要求判令被告收取租金,本院认为被告放弃或延迟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其对合同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同权利和其他民事权益,原告没有诉的利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