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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是否符合同等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要满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出租人打包整体出售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若干套房产,则购买条件应指与受让方受让若干套房产相同的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承租人仅针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能增加出租人处置资产的难度,降低资产处置效率,故承租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对整个资产包中的房屋行使,仅对其中部分房产行使,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符合「同等条件」。


【案例及索引】广州市百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969号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3388号


裁判理由:首先,承租人就超出租赁范围的标的物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在不考虑该争议的前提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要满足“同等条件”,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森保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系打包整体出售包括涉案租赁房屋在内的34套房产,则购买条件应指与受让方联合体受让该34套房产相同的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对资产包中的各个房产单独进行出售可能增加广州银行处置资产的难度,降低资产处置效率,承租人广州市百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对整个资产包中的房屋行使,百盛公司仅对其中部分房产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影响广州银行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符合“同等条件”。百盛公司在不具备同等购买条件的情况下主张对涉案2套租赁物业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