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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致转租合同无法履行,在出租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转租合同的存在须以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益消灭,转租的权利基础丧失,转租合同亦因丧失存在基础,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致转租合同无法履行,在出租人未主张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向次承租人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虽转租合同是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但承租人转租是以其对租赁房屋享有使用权为基础的,转租合同的存在须以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益消灭,转租的权利基础丧失,转租合同亦因丧失存在基础,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


【案例及索引】黄某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198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25号


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4号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