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在合同中确认交易房屋是其在佛山市内的唯一房屋,不能视为出卖人确认该房屋是其省内唯一房屋。由此额外产生的税费应按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负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温某、胡某、谭某、政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谭某在政业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下购买温某、胡某的案涉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所需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支付;出卖人确保该物业是佛山市内唯一物业,否则多出来税费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五年唯一免缴个税”要求出卖人家庭在广东省内有且仅有一套住房。后因温某、胡某在广东省其他市有其他住房,须向税务机关补缴个税,温某、胡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谭某、政业公司支付垫付个税。
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谭某、政业公司分别向温某、胡某支付50%的垫付个税。
律师说法
本案是因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是出卖人唯一房屋的范围出现争议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因案涉房屋并非出卖人在佛山市内唯一住房而产生的个税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应否负担因案涉房屋并非出卖人在广东省内唯一住房而产生的个税。
涉案合同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双方所需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卖方确保该物业是佛山市内唯一物业,否则多出来税费由卖方支付。但根据相关规定,“五年唯一免缴个税”要求卖方家庭在广东省内有且仅有一套住房。因温某、胡某在广东省其他市有其他住房导致涉案房屋交易需缴纳个税,不属于涉案合同约定应由温某、胡某负担的因案涉房屋并非出卖人在佛山市内唯一住房而产生的个税。考虑到政业公司在向谭某推介案涉房屋时曾作出“满五唯一无个人所得税”的承诺,故谭某、政业公司应分别向温某、胡某支付50%的垫付个税。
风险提示
交易税费的金额及负担是二手房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慎重考量的因素之一。受税收政策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广东省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并根据税收负担的规定,在合同中对与税费计算相关的条件予以明确约定,如出卖人唯一住房的范围是佛山市内还是广东省内,避免因约定的条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对于现场可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如果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已前往现场实地查看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买受人接受房屋的现状,此后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明显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