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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该期限并非买受人办妥贷款手续期限,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取得同贷书不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卢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孔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孔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约定最终注销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但未约定孔某办妥银行贷款手续的期限。后陈某、卢某认为孔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同贷书,在孔某起诉前一直拒绝报告还款情况,也从未将结清贷款的材料发送给孔某或中介人员。孔某以陈某、卢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陈某、卢某退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等。

该案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因陈某、卢某构成根本违约,应向孔某返还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

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仅约定买受人前去办理贷款手续的期限,未约定取得同贷书期限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前去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出卖人是否有权要求买受人有特定期限内取得同贷书,是否构成违约。

买受人已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申请贷款资料,但因贷款审批受银行办理流程及审批周期等因素影响,并非买受人单方所能控制,在双方未约定取得同贷书的期限的情况下,出卖人无权单方要求买受人在特定期限内取得同贷书。由于买受人实际取得同贷书的时间亦距离合同约定的出卖人注销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仍有较长时间。因此,买受人未在该期限内取得同贷书不构成违约。

风险提示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约定的买受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期间,一般应理解为提交申请贷款资料的期限,而非取得同贷书的期限。如出卖人对于取得同贷书的期限有所要求,应在合同时明确约定取得同贷书的具体期限。同时,考虑到银行贷款流程及放贷时间并非买受人所能控制,在明确约定买受人取得同贷书的具体期限的同时,也应明确如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同贷书,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以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等,避免纠纷发生。

出卖人在合同中确认交易房屋是其在佛山市内的唯一房屋,不能视为出卖人确认该房屋是其省内唯一房屋。由此额外产生的税费应按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