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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或确认无效 可直接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东里某房屋系原告王某的个人财产,原登记在王某名下。后,王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与赵某共同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审查完相关材料后认为涉案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材料齐全,符合登记发证条件,故向赵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后王某与赵某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发生民事纠纷,王某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经某区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原告王某以房屋登记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房屋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房屋登记部门接到王某与赵某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应材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涉案房屋产权来源清楚、材料齐全,在此基础上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依据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依法确认无效。虽然被告在办理被诉转移登记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现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基本事实和前提已经发生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已失去了重要事实依据,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官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被民事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政行为尚处于生效状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本案虽然判决撤销了产权转移登记行为,解决了原告王某遇到的法律问题,但是类似的情况仍层出不穷。该案审判后,我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从房屋登记行为的法理基础、社会效果、现实可能性等多方面分析论证,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并非行政许可,而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依当事人的申请,将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后,基于此所作的不动产登记行为理应作相应变更。在相关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无效的前提下,房屋登记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民事判决结果,作出撤销变更登记行为并恢复至初始登记状态,而不需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撤销之诉。

  为了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类似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此案宣判后,我院依法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直接根据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依当事人申请作出房屋变更登记行为,无需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撤销之诉,从根源上消除此类行政诉讼案件,达到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目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后,完全采纳司法建议的观点,并依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制定了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要求各区县遵照执行,可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办理更正登记事项。至此,此类型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从源头上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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