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者因出卖人违约行为未能办证,可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30日,何某与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支付了购房款115,000元,余款5000元在交付房屋两证时给付。同年邓某将房屋交付给何某。2011年至2017年,何某对该房屋陆续进行装修。2011年9月2日,该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为邓某、范某,其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2014年10月23日邓某将房屋在某县农业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3月2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该房屋,何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何某的异议请求。何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8月,何某将邓某、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邓某、范某偿还其购房款115,000元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以及造成的损失和31,600元室内装修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何某与邓某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邓某设立抵押权,导致何某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因邓某违约,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其一、邓某某应退还购房款项115,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其二、对装修损失31,600元,因已历时五至十一年不等,其所余价值何某不同意评估,对于房屋溢价,同地段房屋价格较之购买时差距不大,何某亦不愿意进行司法评估,故综合案情、结合何某诉求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酌情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何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邓某向何某某退还购房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出卖方利用优势恶意违约引发的纠纷,从签订合同至今历时十二年之久,买受人权益严重受损,坚毅维权,虽终获公权力救济,迎来公平正义,何其悠长。何某某主张赔偿损失,因不同意司法评估,综合案情、结合诉求,法院遂酌情处理。法院就何某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仅仅是为了在个案中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更是为了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之时,物欲充斥、诚信危机之际,警示合同违约方应当更好地践行契约精神,彰显东方之美誉,维护诚信、友善之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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