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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经查,该公司开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房屋也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孙某某作为执行案外人,主张其已与该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已支付购房款6万元,诉请法院停止对其购买房屋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孙某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不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据此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着重审查买卖标的物是否合法,即该项目是否已取得“五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案中,孙某某虽然在房屋查封之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房屋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所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该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孙某某不能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合法的排他性民事权益,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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