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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调整已通知买受人且不影响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不支持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1日,凌某、周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定金及诚意金共计60000元。2018年10月26日,凌某、周某作为买受人与某房产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275077元,剩余30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该买卖合同的附录二《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YJG105交付标准中约定阳/露台为封闭阳台,地面铺砖,水龙头。同日,凌某、周某签署了《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标准差异确认书》,其中第一项第八点阳台约定样板房为红线标识阳台范围,实际交付时为封闭阳台,客厅无推拉门。该确认书末尾约定“本人对上述差异已充分知悉并无异议,并承诺不因该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标准与该示范单位以及贵司设置的其他户型的示范单位有差异而向贵司主张任何权益”。后因房屋与规划时有所差异,凌某、周某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并赔偿凌某、周某各项经济损失按揭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录二《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对阳台约定为封闭阳台,凌某、周某均在《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下方签字确认。《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标准差异确认书》约定了样板房为红线标识阳台范围,实际交付时为封闭阳台,客厅无推拉门。凌某、周某均在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某房产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对阳台的封闭形式没有约定,用砖封闭没有违反双方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涉及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案涉小区的规划调整后容积率没有变化,绿地率提高,建筑密度降低,且凌某、周某所购买的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均没有变化。规划调整不影响凌某、周某所购买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凌某、周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故凌某、周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典型意义
    由于受经济周期及后疫情时代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合同当事人鉴于对自身利益考量,往往通过行使解除权来阻止合同继续履行。若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发生变化便判令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不仅会导致此类纠纷高发频发,还会使整个楼盘交易瓦解,后期面临执行难题。因此,法院处理此类纠纷不仅要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还应将案件放置整体经济环境中,全面审查涉案信息,从鼓励交易、服务大局角度谨慎判决解除合同。本案中某房产公司虽然存在改变规划设计行为,但已经履行通知义务,购房人对此也予以接受。且其变更并不影响购买的商品房的质量以及使用功能,不构成根本违约,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达到必须解除合同的程度。上述处理,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本地房地产行业的正常运行,对于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维护市场秩序,平衡当事人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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