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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住建住建系统法律知识微分享之——向野蛮装修说“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一:野蛮装修拆承重墙致200多户居民连夜疏散。2023年4月,哈尔滨市松北区有人租了居民楼的三楼准备开健身房,装修时把承重墙砸穿,导致裂缝蔓延至21楼。事发后,物业在业主群里贴出紧急通知,对200多户居民连夜紧急疏散!事发当天,租户就被警方控制,松北区城管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案例二:片面追求装修效果致麻烦缠身。为了片面追求装修效果,“80后”唐先生对自家房屋及公共部位开始了一系列野蛮装修:将承重梁上部的混凝土进行部分剔凿,将上部的受力钢筋截断;破坏原承重结构,将剪力墙改为门洞;将顶楼天台的防水层撬开,开凿铺设自家的水管,给楼下业主埋下漏水隐患。面对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不得不赔偿邻居、恢复原状;后又被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部分诉请。
法律链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节选)(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请相关单位和房屋所有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文明装修,切实消除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安全隐患,安全的家才是宜居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