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 法院判决支付“中介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跳单”拒付“中介费”的案件,判决被告郑某兰赔偿原告安福县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用损失4650元。
王某连系原告安福恋家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8月13日,被告郑某兰通过电话联系王某连向其咨询房源信息,王某连当日找到合适的房源后与被告郑某兰联系,并相约看房。2020年8月14日,王某连与其同事带被告郑某兰及其丈夫一起看房,王某英受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委托,接洽看房事宜。看房过程中,因价位谈不拢,双方各自离开。在被告离开后,王某连与王某英电话联系得知房价可以稍微减少,立马电话告知被告郑某兰。五六天后,被告再次与王某英相约看房。第二次看房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并完成过户手续。2020年9月份,王某连看到被告搬家,发现被告已私下与上述房源的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咨询房源情况,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房源,并带被告进行了看房,虽当时未谈拢房价,但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交易机会及看房服务。而被告看房后,利用原告提供的房源及交易机会,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下与原告所提供房源的房主达成房屋买卖交易,被告这种跳过中介私自与房主达成交易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原告造成的中介费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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