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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成“危房”,谁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原告老王诉称

我与李某签订建房协议,将自家两层楼房,建设工程承包给他,约定包工不包料,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在李某指定的销售处购买,施工完毕十来天,我打扫建筑垃圾时发现,二楼浇筑地板四周出现大量裂缝,且随着时间延长裂缝越来越大,找李某多次均不认账,无奈我申请诉前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所施工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修复需3.6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

首先我不认同该鉴定意见,因为涉案房屋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建筑质量标准,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对涉案房屋予以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房主老王盖房,没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想着盖着、盖着改着,施工中还经常“指手画脚”,甚至不听劝阻,自行切割掉涉案楼房一楼客厅立柱,用木工支模向上起拱板底,致使横梁取消、支撑面减少,板底厚度不均才出现板面开裂,这都是老王“瞎指挥”造成的,我是按要求施工的,不应该担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目前农村房屋质量并无全国统一明确的标准,但不代表房屋质量可以下降,实践中可参照标准房建设相关规定,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有效,根据鉴定意见的原因分析应是缺乏施工前的设计以及施工不规范造成的。依据双方在施工合同关系中各自的义务,老王对房屋的设计负责,李某对施工负责,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等规定,老王因未履行提供设计图纸的义务承担1/3的责任,李某因未尽到施工人的义务承担2/3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责任,判决李某承担修复费用2.4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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