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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万误买“凶宅”,咋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民间多指发生过凶杀、自杀、跳楼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在房屋交易中不慎买到“凶宅”咋办?


案件情况

        2021年5月31日,王某与崔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86万元购买崔某夫妇所属房产一套。2021年7月,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021年10月,王某听闻崔某前妻于10年前在该房屋内自杀。后王某以崔某卖房时,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虽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崔某未如实告知其前妻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的事实,致使王某基于该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下,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崔某隐瞒“凶宅”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崔某返还王某购房款86万元。


法院认为

        在传统民间文化中,“凶宅”属物之瑕疵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可能会根据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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