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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某房产经纪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9月27日,刘某委托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刘某委托某公司销售案涉房屋,某公司负责指导刘某和客户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2019年12月24日,刘某和某公司又签订《房产销售协议》,约定房屋销售认购金和首付金由某公司收取,销售合同甲方为刘某,购买方支付的所有房款直接付至刘某指定收款账户,某公司代开定金收据和收取定金。刘某另向某公司出具委托书。此后,谢某和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出卖人为刘某,某公司为代理人,合同上加盖某公司公章,刘某未签字或盖章。谢某此后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房款。后因谢某未取得案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已付房款。

法院裁判

    案涉房屋属于刘某名下房屋,从刘某与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房产销售协议》,及刘某于2019年12月24日向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看出,刘某委托某公司出售案涉房屋,谢某也有理由相信某公司有权代表刘某出售房屋并收取房款,刘某为谢某合同相对方,某公司收取房款的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刘某承担,并对谢某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经纪公司以自身名义和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经纪公司系受房屋所有权人之托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应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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