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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非专有部分面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购房人是否具有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78.47平方米。2020年6月15日凌晨,案外人坠落于案涉房屋主卧外露台,并当场死亡。该露台并非案涉房屋专有面积,但和案涉房屋客厅、主卧相邻,通过案涉房屋客厅、主卧可直达露台。2021年,李某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在露台铺设了地砖和木地板,并打造了植物景观,装修后的露台和其他房屋外露台间有明显隔断,装修范围包括案外人坠落地点。李某还在紧邻露台的外墙上加装了水龙头、插座、灯具,并将案涉房屋主卧窗户改为推拉门。

    2022年5月2日,李某作为出卖人,陈某作为买受人,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陈某向李某支付定金8万元。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确认案涉房屋未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并约定,若李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李某的欺诈行为使得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基础上订立合同的,陈某有权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陈某从他人处得知,曾有人坠落于案涉房屋外的露台上,故以李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院裁判

    虽然案外人坠落地点非案涉房屋专有面积,但李某对露台进行了精装修,案涉房屋客厅、主卧和露台相邻,可以直达,李某上述行为无疑会使购房人在看房时产生“露台属于房屋一部分”的认识,露台的现状会对购房人是否决定购买房屋产生影响。另,坠楼事件发生于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李某的装修行为亦发生在坠楼事件之后,坠楼地点距离李某房屋主卧非常近,李某知晓坠楼事件具有高度盖然性。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对购房人购买心理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出卖人李某有如实披露义务。李某未履行该义务,应当认定为欺诈,故法院判令撤销李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陈某已付购房款定金以及因维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裁判要旨

    二手房屋交易中,房屋非专有部分面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有证据证明购房人对该非专有面积的使用具有期待性,则出卖人应当对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披露。出卖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购房人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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