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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某实业公司与张某签订《订房协议书》,约定张某在某实业公司处预订门面,预定单价2700元,其他条款按标准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包括税费参照房管部门规定各自承担)。此后,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代张某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大修基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双方因大修基金和契税等负担产生争议,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2010年7月31日,某实业公司与张某签订《订房协议书》,约定张某在某实业公司处预订门面,预定单价2700元,其他条款按标准合同和相关规定执行(包括税费参照房管部门规定各自承担)。此后,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实业公司为张某办理房地产权证时,代张某向相关部门缴纳了大修基金、印花税和其他费用。双方因大修基金和契税等负担产生争议,某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商品房预售中大修基金和契税的法定缴纳主体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因此,商品房预售中,大修基金和契税的法定缴纳主体是买受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大修基金和契税由开发商代为承担作出约定,开发商为买受人垫付大修基金和契税后,有权请求买受人予以返还。本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判定税费承担责任主体,为当事人提供规范指引,有助于减少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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