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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8日,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某某购买案涉房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交付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房屋。2018年5月30日,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同日,某房地产公司通知吴某某接房,吴某某以水、电、气等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由拒绝接房。2018年7月18日,案涉房屋完成“三通”。2018年8月9日,吴某某办理接房手续。其后,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房地产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通知吴某某接房时已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案涉房屋尚未通水、通电、通气,不符合《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亦不能满足吴某某居住使用的基本需求,吴某某有权拒绝接房。案涉房屋“三通”竣工验收合格后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某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未达交付条件,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典型意义

    住宅用房区别于非住宅用房的显著特征在于满足购房人的居住需求,水、电、气三项配套基础设施是住宅用房的必备条件,关乎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水、电、气“三通”等条件,交付满足水、电、气“三通”条件的住宅用房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未按期交付水、电、气“三通”房屋的违约责任,依法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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