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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重庆市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8日,刘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某旅游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同日,某旅游公司出具《免收物业管理费承诺函》,承诺对刘某购买房屋免予收取三年物业费。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全部房屋价款。2021年10月17日,刘某接到物业服务企业催缴物业费的通知。2021年12月23日,刘某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刘某认为,某旅游公司在售房时以书面方式承诺免收三年物业费,交房后却未履行相关义务,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其物业费损失。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案涉商品房的开发商,在与刘某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日向刘某出具《免收物业管理费承诺函》,该承诺函与双方能够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密切关系,且系某旅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某旅游公司未按照承诺函的内容履行,导致刘某因缴纳物业费产生损失,某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遂判决某旅游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应物业费。

典型意义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以免收一定期间物业费的方式提供价格优惠,系开发商常用营销手段,对促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具有重要作用。开发商与其选定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虽无权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免予收取物业费的承诺,但该承诺应视为开发商自愿承担购房人一定期间物业费的意思表示,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对因不履行承诺而给购房人造成的物业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引导开发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推动构建诚信有序的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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