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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8日,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刘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案涉五套房屋,总房款1100万元。2015年5月8日,刘某就案涉房屋分别以其个人和他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五份《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5960420元。刘某支付购房款后,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其后,刘某以双方已通过《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改变了《房屋订购协议》中的总价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超额支付的购房款。某房地产公司辩称,《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为办理产权登记签订,价款约定系出于税费考虑而随意低价书写,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是1100万元还是5960420元。《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屋订购协议》签订时间仅相隔50余天,价格降幅达45.81%,刘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经过磋商谈判等过程对原价款1100万元进行了变更。若案涉房屋总价为5960420元,对应单价为4372.53元/平方米,则与某房地产公司同时期同地段房屋交易价格差距较大。因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案涉房屋成交价格应为1100万元。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地产交易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为规避缴纳税费义务,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方式,以约定低价房款的“阳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按照约定高价房款的“阴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此类行为不仅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也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查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价格后,向相关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税务部门已根据建议依法追缴税款,并就类似问题开展专项清查。本案裁判切实发挥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警示当事人正确认识订立“阴阳合同”产生的交易风险,助力推动建立合法交易、诚信履约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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