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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案件权利保护顺位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与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殷某向李某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因涉案房屋属于两限房,且此时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未满五年,故按相关政策当时无法办理网签,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李某将案涉房屋卖于刘某,刘某支付购房款。后殷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办理案涉房屋过户手续。

诉讼发生前,涉案房屋无人居住,无人实际占有;诉讼发生后,刘某实际控制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真实有效,在各方均未办理过户且诉讼前均未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先后、履行先后等情况,确定殷某为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典型意义

      在一房二卖案件审理中,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若各方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合同成立先后、各买受人履行情况等,以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程度,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本案在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会议纪要精神下,综合履行情况,确定先买房人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这也正是公平合理原则在“一房二卖”案件审理中的集中价值体现,进一步彰显了司法审判保护诚实守信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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