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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件:某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某龙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某洁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某龙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某洁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某洁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某龙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龙作为受托人代商某洁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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