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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件:谭某与雷某、深圳市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某虽然与海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广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某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公司以谭某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公司所有”、“以乙方(谭某)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公司)或海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某、京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某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某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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