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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购阶段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商品房 为“商办房”性质的,购房人有权 拒绝签订正式合同 ­­——杜某诉某房产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杜某与某房产公司为购买商品房签订《认购书》,约定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内容,但未约定商品房是住宅还是商业办公性质。当日杜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后因商品房系商业办公性质,杜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双倍定金20万元。

【法院裁判】

某房产公司未举证证明杜某在签订《认购书》时明知商品房为商业办公性质,应认定某房产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这一大宗财物时应充分了解商品房的性质,杜某作为购房人亦未尽审慎义务。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均存在过错,故对杜某主张的双倍返还定金、某房产公司主张的没收定金的违约责任均不予支持,判决返还定金10万元。

【指引意义】

目前珠海商品房销售市场上的在售房屋一般分为住宅和商业两种性质。其中商业性办公项目的房屋往往被开发商冠以“酒店式公寓”“可商可住LOFT”的名义对外销售,但实际上此类“商办房”在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建筑功能、上下水配备等方面均与普通商品住宅存在差异,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商品房性质,建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的同时签订《非住宅物业购房告知书》,以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

来源: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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