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可以分走一半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背景介绍
客户是一名常年驻家的自由撰稿人,由于其连载专栏内容广受好评,积累了不少财富。
2022年5月,客户与旅游博主E先生通过相亲平台结识并恋爱,3个月后便已经开始计划谈婚论嫁,共赴一生。
客户名下有一套三居室商品房,系客户为了能在市中心有住处,将本地郊区自己名下的老房子出售置换所得。在与E先生恋爱前,该房已完成装修。在与E先生领证前,E先生提出希望在该房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客户虽隐隐感觉不妥,但考虑到E先生为了迁就自己已放弃蒸蒸日上的旅游博主的事业、找了朝九晚五的工作常驻本地,适逢婚期将近,客户还是答应了E先生的请求,并于2022年9月前往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将E先生的名字加在该房的房产证上。2022年10月,客户与E先生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不到半年,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性格差异较大、日常交流欠缺,两人逐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感情濒临破裂,为此客户近期打算与E先生协议离婚。由于二人结婚时间尚短且没有子女,两人对离婚事宜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上各有想法:
E先生认为:房屋现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二人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离婚后自己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客户认为: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自己婚前的个人支出,“加名”是个人赠与行为,自己有权随时撤回赠与。此外,自己一直有稳定的撰稿收入,负担着家里主要的开销与打理,努力维持着这个家,而丈夫一直以生性自由为由频繁更换工作,近一个半月更是直接放弃求职,在家打游戏闭门不出,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现在才结婚半年对方就提出平分房产,这明显对她不公平。
因此,客户咨询的问题是,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离婚时对方一定可以分走一半吗?
律师答疑 分析本案前,我们先弄明白夫妻之间在房产证上加名意味着什么? 从法律上来看,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意味着增加该房子的共有权人,同理,夫妻之间在房产证上加名,意味着该房屋的所有权从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两人共有。目前实务中加名的方式有赠与、买卖、析产登记等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夫妻任一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婚内析产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才打破夫妻共同共有状态,出现财产份额的确认问题。 回到该案中,本案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1、客户可以撤销赠与吗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另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条款中不难发现,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赠与房产产权尚未转移,倘若赠与房产已办理登记,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只有出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时,才能撤销赠与。 本案中,该案涉房屋的“加名”手续已完成,房屋的所有权已变更,此时客户不能再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 2、该房屋必须分对方一半吗 若房产证上已明确记载了房产共有人各自所占份额,则房产按所登记的份额比例进行分割。若房产证上未记载任何份额占比,仅将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分割房产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进一步确认: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应先参照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若双方在办理房产加名或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于各自所占房产份额进行了约定或对于房产的分割方式进行了约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以协议内容优先。 如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约定房产份额,对于该“加名”后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按照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然而,司法实践中直接判决夫妻双方一人一半的情况少之又少,法院更倾向于更综合、更全面地对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考量,除要考虑房产实际登记人外,还需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贡献程度、过错程度以及是否有子女待抚养等方面来综合评估,以最终确认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 本案中,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和装修款均来自于客户的婚前个人财产,“加名”方E先生并未出资。同时,相较于E先生,客户的收入更为稳定,婚姻存续期间客户负担家庭支出的占比亦更高,在家庭中的贡献更大。而E先生虽不存在嫖娼、出轨等道德问题,但作为丈夫并未给予妻子应有的关心与关爱,亦未对家庭的和睦发展做出努力。考虑到上述多方面因素,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案涉房屋分割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进行房产分割时,一般不会平均分配,而会倾向于对客户进行多分,以此更加保护客户作为房屋出资方的利益。 拓展阅读
房产加名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为了规避贷款风险,银行对于按揭购房按照“谁贷款谁签字”的原则进行处理,这就需要保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房产证上名称相统一。因此,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时,夫妻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前要及时与贷款银行确认并配合完成相关材料的变更。 加名前双方要考虑清楚,若一方名下无房,在加名后又打算再次购买房屋时,则该房属于“二套房”,进而房贷的首付以及利率都会上浮,应缴税费也会按照“二套房”标准计算,外地户口可能还会被限购。
基于离婚财产分割时最主要的参照是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因此建议夫妻一方可在房产加名前先行协商,聘请信任的律师团队,对房产中各自所占份额进行明确约定,这才是避免后续争议以及法院判决影响各自所占份额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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