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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三中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典型意义:

二手房买卖经常面临房屋存在按揭贷款未清偿,二手房购房者无法及时取得房产证的情形,往往给二手房购房者带来不便和损失,二手房的出售者要对此进行赔偿。在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应根据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能更好的保护二手房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同时也提醒广大二手房的出售者、购房者及中介机构应谨慎交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赫某从开发商处以5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武隆城区的房屋一套,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赫某向第三人武隆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抵押登记。2018年,原告周某、陈某通过被告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与赫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陈某向赫某购买前述房屋,成交价为735000元,在收付款项后若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交易,违约方应按照成交价的15%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合同补充约定:“因此房产证未下来无法过户,买方又是现金交易,故银行贷款由卖方还清本息,待开发商证下来一个月内,卖方无条件还清取证过户给买方,由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担保兑现合同。”嗣后,周某、陈某向赫某支付了购房款699999元,余下35000元在办理过户时支付。2019年初,赫某向陈某、周某交付了房屋,陈某、周某进行了装修入住。2019年底,以赫某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但因赫某一直未偿还按揭贷款,陈某、周某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20年,陈某、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赫某、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连带退还购房款700000元及利息,连带支付违约金10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法院裁判: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赫某已取得95%以上的购房款却未依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致使陈某、周某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属于恶意违约,应当承担给陈某、周某造成的损失,陈某、周某有权按照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金。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担保兑现合同”,是对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取证过户”的债务提供担保,陈某、周某在保证期间内向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主张权利,故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应对赫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取证过户”属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的,应当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武隆某房产经纪公司应当对赫某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陈某、周某关于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