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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过户,房屋实际合法占有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向A公司购买案涉房屋并交付部分购房款,后双方办理网签备案。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B公司亦未实际入住。2011年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受理案涉房屋“现房签约注销”申请业务,并注销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2013年李某与A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购买案涉房屋,支付全部购房款。李某入住后催促A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A公司告知其需等一两年,后A公司便联系不上。

2016年,李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审理中追加B公司为第三人,经审理认定两份购房合同均合法有效,在各方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虽然B公司购房合同签订在先,但李某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应优先保护李某的相关权利,因此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5条对一房数卖案件权利保护顺位作出了规定,即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时,一般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本案按照该规则,在两份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根据房屋合法占有情况,判决支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既符合立法本意,又保障了房屋使用人的相关权益,有利于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