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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另行签订房价较低的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原告杨某(买方)同被告王某(卖方)在银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王某同意将其坐落于某小区花园洋房一处出售给杨某,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80万元,王某同意杨某以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共两种方式一次性支付房款,于合同签订后提交房屋首付款36万元,贷款144万元,双方同意自行交付房款。该合同签订后,杨某向银行申请了二手房房屋贷款,并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22年8月25日,原告杨某同被告王某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制式《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杨某同意购买王某的房产,上述房产价格为75万元。当天,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杨某将36万元首付款汇至王某账户,银行依据杨某申请将144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账户。

现杨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要求王某返还多收取的105万元购房款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为交易涉案房屋,签订了该二份标的相同但价款不同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份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总价180万元,该合同系原、被告为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而签订,且原告在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价款为180万元,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价款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房屋亦已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交易过户缴纳税费而签订,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并非按照按该买卖合同的价格成交,且经调查,案涉房屋面积为157平米,系洋房,根据房屋买卖时整体市场单价计算,总款75万元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合同为双方为省过户税费而签订,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诉求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原、被告为交易涉案房屋,签订了该二份标的相同但价款不同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份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总价180万元,该合同系原、被告为在银行办理房屋贷款而签订,且原告在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明确载明房屋价款为180万元,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支付至被告账户,原告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的价款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该房屋亦已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原、被告在不动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交易过户缴纳税费而签订,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并非按照按该买卖合同的价格成交,且经调查,案涉房屋面积为157平米,系洋房,根据房屋买卖时整体市场单价计算,总款75万元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于该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合同为双方为省过户税费而签订,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原告诉求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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