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的协议,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10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坐落于北京xx区安置房xx室原告名下的回迁房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三百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定金六十万元,并且,约定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房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第三人刘xx2016113日结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曾以刘xx名义向被告借款计130万元。后由于刘xx无力偿还,故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以其位于北京xx区安置房xx室房屋抵顶上述全部130万元债务本金与利息,且提供并签订了一整套协议与抵账手续。其中,具体协议与手续包括:原告夫妻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房屋买定金协议》,定金收条,《房屋转让合同》,房款收条。故本案系原告用标的房屋抵顶债务而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本质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和刘x向被告出具了定金收条与房款收条,认可告已经完全履行了《房屋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且本案实质是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 第三人刘x述称,涉案房屋系原告父母回迁安置房,其父母将房屋给子女每人一套。《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40万元并未实际给付,其中60万元是以前第三人以前欠被告的债,并不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给付。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与第三人刘x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113日登记结婚。201667日,刘x向被告借款30万元,并签署借条。借条载明,此笔借款利息为月息2.5%,借款期限为201667日至201766日,到期不能归还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分6笔向刘x转账,每笔49900元。被告称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2016101日,刘x向被告借款30万元,并签署借条。借条载明,此笔借款借款期限为2016101日至2017930日,到期不能归还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一次性向刘x转账288000元,其表示差额12000元作为第一笔借款的利息予以抵扣。2017116日,刘x向被告借款70万元,并签署借条。借条载明,此笔借款借款期限为2017116日至2018115日。被告分3笔向刘x转账,两笔30万元,一笔10万元。201781日,原告与北京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原告购买的房屋位于xx安置房xx室,房屋性质为定向安置房。2017108日,原告、刘x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房屋转让合同》。同日,原告、刘x出具《定金收条》、《房款收条》。《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原告、刘xxx安置房xx万元出售给被告,被告需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60万元定金。《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300万元,定金60万元,交房日期为2020829日。《定金收条》载明原告、刘x已收到被告60万元定金。《房款收条》载明原告、刘x已收到被告60万元定金以及240万元购房款。庭审中,经法院询问,被告称上述协议、收条和转让合同,均系三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以房抵债目的所做的一套手续。被告认可其中约定的定金60万元和购房款240万元均未实际给付。原告、刘x亦认可双方以房抵债系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图。 

【评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可知,2017108日,原告、刘x与被告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和《房屋转让合同》,其真实意图均非买卖房屋,而是为了使用诉争房屋抵债,只是为到达到此目的而在形式上采用了房屋买卖的方式。两份协议内容事实上也并未实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据此,涉案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房屋转让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各方为实现以房抵债真实目的而以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系法院依法行使判断权,依据法定职权应主动作出评价的范围,不以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为前提。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房屋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和《房屋转让合同》均无效。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产纠纷等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房产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6-7129-583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