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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房屋产证办理存在瑕疵,能否退还中介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日,购房人李某通过某中介机构欲购买房屋一套,在中介机构组织李某现场看房多套后,李某最终相中的张某出卖的一套房屋。后李某、张某和银川市兴庆区某中介机构签订《银川市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由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线索,为李某和张某买卖房屋提供居间服务,为此李某向中介机构交纳中介费18000元。

因涉案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仅由张某在开发商处办理了网签买卖合同,在交易中李某发现买卖的房屋还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能否办理产权证存在巨大风险,为此经李某和张某协商,最终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要求中介机构退还中介费未果,故李某将中介机构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促成交易系基本的原则。在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未能明确向李某告知涉案二手房屋存在未办理产权证,抵押登记未涂销的情况,可能影响李某对涉案房屋权利的取得,未完全履行中介机构的义务,但考虑中介机构存在为李某寻找房源,已经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故酌定中介机构向李某退还中介费140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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