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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同一笔款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均成立生效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07125,原告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26,XX公司向朱X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XXX公司约定用XX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XX公司偿还借款,X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XX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XX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426,还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XXX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XX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

一、朱XXX公司签订的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XX公司应当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履行合同。

【评析】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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