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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去世且无继承人,购房者无法过户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赵女士经人介绍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刘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自己。双方在合同里特别约定,刘先生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起一个月内,应当通知赵女士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之后,赵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并约定尾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

2021年1月,刘先生收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经网签,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是刘先生由于身体不适,并没有将此事第一时间通知赵女士。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刘先生突发疾病去世了。

得知消息的赵女士立即开始找寻刘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然而赵女士通过多方打听,发现刘先生竟然没有法定继承人。

赵女士说,房主没有兄弟姐妹,结过婚,又离了婚,也没有子女,没有法定遗产继承人。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见以及证人证言,组织双方就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审理查明了刘先生的户籍信息、婚姻状况,案涉房屋的交易付款情况、案涉房屋合同签订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障刘先生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日前,硚口区法院判决,指定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同时,该判决还明确了民政局担任刘先生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评析】

遗产管理制度,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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