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墓景房”,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图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2019年8月的一天,赵女士前来,分享了她在北京辛勤打拼多年后终于能够购买自己的房子的喜悦。家人个个都充满了欢乐。然而,不久之后,当赵女士在了解新房周边小区的设施时,却发现了一个问题:周围有一座墓地,而且有一棵大树挡住了视线,这对外来者来说是不太容易察觉的(俗称“墓景房”)。一旦这个问题浮出水面,赵女士一家人的喜悦似乎被泼了一盆冷水,先前的快乐变成了愤怒。他们认为销售人员可能故意隐瞒了周围有墓地的情况,因此希望撤销他们已经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草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他们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2019年5月31日,某四季公司(出卖人)与赵女士(买受人)签署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的草稿(以下简称为“预售合同草稿”)。根据合同内容,赵女士同意购买某四季公司开发的房山区某镇某街区某地块上的一套住宅,具体位于某地块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22.1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94.49平方米,总房价款为6942861元。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此外,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了出卖人需在合同签署后的30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联机备案手续,并告知买受人备案情况。预售合同草稿附件4详细约定了商品房价款的计算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根据合同,买受人在合同签署之日或之前需要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20%,即1392816元,其中包括履约定金20万元,已在2019年5月29日支付,余款5550000元将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此外,合同还包括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预售合同草稿签署后,赵女士已向某四季公司支付了总额为2782861元的购房款,其中包括20万元的意向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7月30日,某四季公司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提交了网上签约申请,并生成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为“预售合同”),但在该合同中,某四季公司和赵女士均未签字或盖章。
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预售合同草稿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代表了各方的真实意图,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而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签署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根据法律,合法成立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各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赵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在双方签署预售合同草稿的过程中有意隐瞒坟地的情况,同时也未能证明坟地对其使用房屋有明显的影响。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士要求撤销预售合同草稿并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