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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与格式条款问题


【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来源】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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