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非法改造造成引起的侵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相关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俞某某系宁国大道某某城市广场X幢X号房屋业主,房屋用于对外出租。2023年12月中、下旬,房屋承租者(范某)向俞某某反映楼上房屋漏水。俞某某通过物业找到楼上住户(X号房屋)电话,通过添加微信与其联系,对方微信名备注为“某某房产周某”。双方沟通交涉过程中,对方回复已找人在俞某某不知情的前提下实施了所谓修复工作。俞某某认为对方私自改造排水系统,导致排水堆积,造成俞某某粉刷装饰层脱落,以及其它财产损失,对对方的所谓修复不认可。在继续交涉过程中,对方删除俞某某微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涉案房屋物业服务公司及宁国市某登记中心调查核实,宁国大道某某城市广场X幢X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周某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本案系俞某某对物权损害提起的侵权纠纷,其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以及因侵权造成俞某某客观实际损失的基础性证据,而现有证据达不到该证明目的;其次,俞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宁国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系“侵权”对方微信备注名与公司名称关联,其他证据证明宁国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系涉案侵权的责任人或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俞某某在本案中要求宁国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