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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子女分家分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时该怎么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已婚子女参与家庭分家,分得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农村婚姻纠纷中极具特殊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分析此类房屋归属的核心,在于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和“房屋建设/分割时的约定”两者结合决定房屋权益是夫妻共有,还是子女个人所有。

 

三种典型情形需重点区分,直接影响离婚时的房屋分割结果:

 

一是分家分得的宅基地房屋,由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宅基地、共同出资建设。若分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房屋仅归子女一方”,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宅基地使用权通常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分割时需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离婚时配偶若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仅能主张房屋折价补偿;

 

二是父母以个人名义申请宅基地,并单独出资建设房屋,分家时明确将房屋赠与子女个人,则该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即使配偶对房屋有少量修缮投入,也仅能主张补偿修缮费用;

 

三是已婚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原有宅基地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分家时分得翻建/扩建后的房屋,翻建/扩建部分及对应房屋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该部分进行分割,但若宅基地使用权归父母所有,分割时需尊重父母对宅基地的权益。

 

分家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房屋建设资金来源及房屋归属约定,若约定房屋归子女个人,需在协议中注明“专属赠与”“与配偶无关”,并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见证,必要时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翻建/扩建宅基地房屋时,需留存出资凭证,并与家庭成员签订协议,明确翻建/扩建部分的归属,避免日后因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混淆引发争议;离婚涉及宅基地房屋分割时,需先确认配偶是否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再结合房屋建设资金来源和归属约定,主张权益。若无法直接分割房屋,可协商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折价补偿,补偿金额可参考房屋评估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