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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子女分家分得家庭经营企业股权,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分家析产 > 分家析产知识点

已婚子女参与家庭分家,从家庭经营企业中分得的股权,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婚姻纠纷中涉及财产价值较高、争议较复杂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分析此类股权归属的核心,在于明确“股权来源”和“分家时的专属约定” 两者共同决定股权及对应收益是夫妻共有,还是子女个人所有。

 

三种典型情形需精准界定,直接影响离婚时的股权分割结果:

 

一是分家分得的股权,源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积累的家庭企业。若分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仅归子女一方”,则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可主张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或要求折价补偿;

 

二是父母将其个人持有的企业股权通过分家形式赠与子女,且在分家协议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股权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则该股权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

 

三是子女在分家前,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经营企业进行增资、投资,无论分家协议是否单独约定,分家时分得的该部分股权,本质是夫妻共同出资的“权益回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

 

举例来说,赵某夫妇与儿子小赵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公司,小赵夫妻用婚后共同存款50万元向公司增资,获得10%股权。分家时,家庭成员约定小赵分得该10%股权,但未明确归属。后小赵离婚,妻子主张分割该股权及婚后获得的分红,法院应认定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妻子的诉求;若赵某夫妇在分家时明确表示“将本人持有的服装公司10%股权赠与小赵个人,与其妻子无关”,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且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注明“个人所有”,则离婚时妻子无权分割该股权及收益。

 

分家涉及企业股权分割时,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股权来源,若约定股权归子女个人,需在协议中清晰写明“专属赠与”“与配偶无关”等表述,同时由父母、其他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咨询律师起草协议;子女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企业出资时,需留存出资凭证,明确出资性质和对应股权份额,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离婚分割企业股权时,若双方无法就股权归属达成一致,可通过评估股权价值、由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同时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确保分割合法有效。